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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慈善事业”


转载自价值中国推荐的《胡润百富》○唐钧

双击自动滚屏 时间:2009-8-6 21:46:50


    真正的“现代慈善事业”是帮政府花钱和解决问题的,而不是帮政府在税外再进行筹资揽钱的,这个基本点不应搞错。
    改革开放以来,慈善组织逐渐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认同,在中国经济社会生活中起到了一定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爱德基金会先后成立。1994年,中国慈善总会成立,旋即在1998年的抗洪救灾中,接受各种捐赠(包括款、物)70多亿元,对赈济灾民和灾区恢复重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也在90年代组织实施了蜚声中外的“希望工程”,接受海内外捐款18亿元,救助了220万名失学儿童。进入新世纪后,中国的慈善组织发展得更快,到2004年,全国已有中华慈善总会和395家各级慈善基金会(总会),7万多家红十字会。
    关于慈善事业的法制环境也在建设和完善之中: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益事业捐赠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2005年,民政部召开了“中华慈善大会”。在一系列党和政府最高层次的文件中,慈善事业的地位再次提高,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并列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四个部分。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明确列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而把慈善事业与商业保险一起列为“补充”。

  慈善事业的历史演进

  慈善,可能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互助互济形式。在原始社会末期,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或宗教信仰而对贫困者施以援手的慈善事业就出现了。
    到17世纪,面对着因为工业革命引发的激烈的社会变迁,原来由教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根本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各种社会问题。于是,国家不得不担负起救济贫民的责任。于是,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济贫事业成为一时之风气,其中以英国1601年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最为著名。
    于是,以往建立在个人行为基础上的慈善事业分化为两个“现代事物”—一是国家制度层面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社会服务层面的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之所以“现代”,就是因为用“权利性”取代了“施舍性”、用“制度化”取代了“随意性”。
    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的区别在于:前者建立在人类恻隐之心或宗教信仰的基础上,但总是表现为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施舍,“施”和“受”之间的关系终究是不平等的,所以慈善常常带有“恩赐性”和“非制度化”(“随意性”)的特点;建立在公民权利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履行的是国家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责任,强调助人自助、科学助人的社会工作,则以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服务将社会政策具体落实到一个个政策用户身上。所以,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都强调其“权利性”、“制度化”或“专业化、职业化”。
    二战以后,欧洲国家纷纷建立福利国家。根据制度安排,社会工作机构被纳入了统一的国家制度框架之内。从此,“慈善”的名头在欧洲已不甚响亮。在大多数情况下,志愿机构仍然会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但其资金来源的相当一部分来自政府拨款和资助,也有一部分来自社会募捐。在一些领域,也出现了完全为政府工作的“政府社工”。
    20世纪80年代末西方的“福利制度改革”,掀起了“私营化”的热潮,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发展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来取代直接提供福利服务的政府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常常被称为“人类服务机构”。政府则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达到保障目的。

  美国的慈善事业和非营利机构

  在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与欧洲有所不同。美国的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捐出的慈善公益金达6700多亿美元,占美国GDP的9%。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这并非是因为美国的大企业多、富人多的缘故,有研究表明,美国的社会捐款中,70%以上来自于成千上万普通公众每月几美元、几十美元或几百美元的小额捐款。正是普通民众的小额捐赠和志愿参与推动了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究其原委,美国文化崇尚“小政府、大社会”,从立国起便对政府的权力严加限制。同时,因为美国的志愿组织对建立北美民主制度作出了特别贡献,这种传统就一直延续到当代。美国社会给予公民和企业两种选择:公民和企业可以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税收交给政府,然后通过“税收—财政—公共支出”的途径用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同时,公民和企业也可以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通过“社会捐款—慈善基金—慈善事业”的途径用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这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优劣的差别,而是在同一制度层面上的,用于交税或捐款只是由于个人或企业偏好不同而作出的社会选择不同而已。所以,美国的慈善捐款甚至可以超过政府公共支出。
    美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的鼓励也体现在法律上,可以归纳为“一疏二堵”:一疏,是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获得免税的待遇;二堵,是用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

  慈善事业与政府派捐
    
    在中国,随着慈善事业的社会作用日益得到重视,一些地方政府当仁不让地把“慈善”看成了自己分内的“业务”,要以此来筹措资金发展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据基层反映,通常的做法是,领导带头,首先捐款,然后明码标价,层层摊派,厅长多少,处长多少,科长多少,一直到普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同时,收上来的款项都要由政府,有的还需归到财政那里统一使用。这种做法其实是以“慈善”的名义“派捐”,其主旨与构建和谐社会可能是南辕北辙的。
    另外一种派捐的方式就是所谓“吃大户”,劫富济贫。在当今中国社会中,“慈善就是要富人捐钱来救助穷人”的认识误区影响极大。就慈善的本质而言,一个小学生捐出自己省下的早餐钱和一位企业家捐出成百上千万的巨款,意义是一样的,差别仅仅在于个人能力不同而已。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捐”和“税”,是国家筹资的两种方式。“税”是一种常态的政府筹资方式;“捐”则是非常态的,通常是为了一个特别目标,政府向老百姓,有时是向一些特别的社会群体摊派的“捐款”。因为“捐”这种筹资方式比较随意,难以管制,所以现代国家,除了发生特殊情况,譬如战争,一般不再采用。

  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

  如前所述,有一段时间,慈善事业被直接“纳入”了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直到中共十七大,这个问题才得到澄清。为什么要进行“基础”和“补充”的划分呢?从欧美慈善事业和社会保障、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看,慈善事业是民间的社会团体所组织的社会行动,而社会保障体制则是由政府实施的制度化公共职能。一个理性的社会,对政府和对社会组织的要求至少有一点是不同的:政府对所有社会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无限责任,而社会组织在解决问题方面则是有限的。
    在现代社会中,保障公民基本的社会权利,诸如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居住权和资产拥有权,必须要靠政府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因此说,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广义的),即“民生问题”和“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在资源仍然稀缺的今天,政府实际上控制了最广泛的社会资源。
    但是,并非所有社会问题只要政府下决心就一定可以解决。如果说要负有无限责任的政府直接出面来解决所有的问题,实际上不但问题最终解决不了,政府本身还经常会陷入被问责的窘境。如果说,这些问题由只负有有限责任的社会组织出面尽可能地去解决,而政府则在经济上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在法律上和行政上加以监督,情况就不一样。
    综上所述,政府在手段和策略上回旋余地很小,而社会组织则有很大的弹性。所以,一个明智的政府是不会对所有社会问题实行大包大揽的,而是将可以由社会组织去办的事务都交给社会组织去作灵活处理。
    现在的问题是,要社会组织去处理这些政府做不了、做不好或不方便做的事务,政府就必须改变自己基本立场和行为方式:首先放弃“万能政府”的基本立场,让出足够的空间供社会组织发展,因为只有长足发展了的社会组织才能担当起缓解社会领域中这些棘手问题的重任。当然,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都要给慈善组织以足够的支持,也就是通过“买服务”的方式去支持慈善事业。所以,发展慈善事业,其终极目标是发展民间社会,让公众通过自治的方式去做社会领域中种种政府难以顾及且难以做好的“琐事”。
    总而言之,实际上,社会保障和慈善事业是两种相辅相成的社会机制,一为“基础”,一为“补充”,当两者在此基础上能够形成“系统耦合”时,“基本公共服务”的大系统就能发挥最大整体效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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